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24执453号

王某某申请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4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王某某与李某某、朱某某、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中初字第0049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宋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宋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宋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云鹏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玉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