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朱龙,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执行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与朱龙诉讼费纠纷一案中。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没有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罗源县国土局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登记。现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朱龙,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