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819号
原告:黄文来,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
被告:康煌山,男,1997年8月9日出生,住惠安县。
原告黄文来与被告康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文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玲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