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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8003号

魏秀环与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秀环,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8003号原告魏秀环,女,汉族,1955年12月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环诉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牛青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