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8003号原告魏秀环,女,汉族,1955年12月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环诉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牛青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