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2855号罪犯王兴明,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0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兴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王兴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且二次故意犯罪被判刑。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兴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兴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兴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2月27日止),原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亚新
审判员 费 亮
审判员 王晓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徐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