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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3387号

王四金等11人诉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四金,李彩虹,付礼祥,兰其钦,周福荣,赖兴盛,涂伟兴,刘学铭,范马木火,王先辉,朱财生,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3387号

原告:王四金,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李彩虹,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付礼祥,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兰其钦,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周福荣,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赖兴盛,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涂伟兴,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刘学铭,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范马木火,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王先辉,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朱财生,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诉讼代表人:付礼祥,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诉讼代表人:刘学铭,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诉讼代表人:兰其钦,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善金,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长汀县汀州镇中心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胜文,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长汀县汀州镇中心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组织机构代码:77066805-8。

法定代表人:戴根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四金等11人与被告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王四金等11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四金等11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四金、李彩虹、付礼祥、兰其钦、周福荣、赖兴盛、涂伟兴、刘学铭、范马木火、王先辉、朱财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王四金、李彩虹、付礼祥、兰其钦、周福荣、赖兴盛、涂伟兴、刘学铭、范马木火、王先辉、朱财生负担。

审 判 员  吴桃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胡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