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3387号
原告:王四金,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李彩虹,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付礼祥,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兰其钦,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周福荣,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赖兴盛,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涂伟兴,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刘学铭,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范马木火,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王先辉,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朱财生,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诉讼代表人:付礼祥,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诉讼代表人:刘学铭,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诉讼代表人:兰其钦,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善金,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长汀县汀州镇中心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胜文,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长汀县汀州镇中心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组织机构代码:77066805-8。
法定代表人:戴根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四金等11人与被告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王四金等11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四金等11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四金、李彩虹、付礼祥、兰其钦、周福荣、赖兴盛、涂伟兴、刘学铭、范马木火、王先辉、朱财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王四金、李彩虹、付礼祥、兰其钦、周福荣、赖兴盛、涂伟兴、刘学铭、范马木火、王先辉、朱财生负担。
审 判 员 吴桃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胡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