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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执字第00414号

严永平与杨新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永平,杨新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严永平,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被执行人杨新德,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永平与被执行人杨新德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杨新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海兵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肖育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