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严永平,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被执行人杨新德,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永平与被执行人杨新德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杨新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海兵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肖育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