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386号原告胡微微,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柴建营,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胡微微诉被告柴建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微微于2016年11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微微撤回对被告柴建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荣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巧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