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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1386号

胡微微与柴建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微微,柴建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386号原告胡微微,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柴建营,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胡微微诉被告柴建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微微于2016年11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微微撤回对被告柴建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荣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巧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