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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1106号

韩其友与古蔺县石屏乡三桂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其友,古蔺县石屏乡三桂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韩其友,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古蔺县石屏乡三桂煤矿,住四川省古蔺县。

负责人:王业维。韩其友申请执行古蔺县石屏乡三桂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古劳仲案字(2015)第14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其友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古劳仲案字(2015)第14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鹏

审判员 王尚钦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