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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1执恢37号

王成忠与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忠,刘志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忠,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X县X乡X村X区X号。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朔州市矿业公司山阴经销站职工,住X县X路X区X号院X栋X单元X室。本院在执行王成忠与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扣留了刘志强在岱岳煤炭集运站的工资收入101400元,现因刘志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提前解除对刘志强工资的扣留、提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志强在岱岳煤炭集运站的工资收入101400元的扣留、提取。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曹春阳

审判员  闫全录

审判员  张兴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马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