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5238号
原告:楼小明,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唐园,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巧锋,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夏茜,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小明与被告陈巧锋、夏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楼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楼小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 记员 朱蕴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