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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5238号

楼小明与陈巧锋、夏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楼小明,陈巧锋,夏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5238号

原告:楼小明,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唐园,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巧锋,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夏茜,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小明与被告陈巧锋、夏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楼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楼小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 记员 朱蕴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