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2666号罪犯陆凯杰,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启刑初字第002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凯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陆凯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陆凯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陆凯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陆凯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费 亮
审判员 王晓鸣
审判员 蒋亚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