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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更5552号

唐晓宇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唐晓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5552号罪犯唐晓宇,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专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沈中刑一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晓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晓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唐晓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5月25日,罪犯唐晓宇获得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晓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晓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书

审判员  仉志兰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连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