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5308号申请执行人周成宝,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汤俊,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方圆,女,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周成宝与被告倪方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成宝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倪方圆支付人民币40,8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倪方圆既无银行存款,又无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珮
审 判 员 沈向阳
代理
审判员 王丽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史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