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刑更2001号罪犯张自成,男,1983年6月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云南省广南县八宝镇百乐村委会杨柳树小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自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7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文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张自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自成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3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张自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自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文
审判员 吴延昌
审判员 岑绍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国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