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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5621号

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瑞华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5621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玲英,东阳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瑞华,男,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霞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陆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