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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终970号

田伟与姚希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希猛,绥芬河成泰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伟,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代表人薛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陈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希猛,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芬河成泰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盖玉红,经理。上诉人田伟因与被上诉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希猛、绥芬河成泰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51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上诉人田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原金宝

审判员  姜云虎

审判员  李先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赵 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