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尹洪昌。被执行人马永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洪昌与被执行人马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忠
审判员 王树润
审判员 王金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