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3703号原告青县东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周官屯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1309220872576174。法定代表人王学培,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路大礼拜寺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0119481-6。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县东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青县东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县东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县东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青县东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姜庆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