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3450号
原告:王瑞娟。
被告:章娇。
原告王瑞娟诉被告章娇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王瑞娟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表示不追究被告法律责任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瑞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金辉附裁判文书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