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1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挺军,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忠,山东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十四局”)因与被上诉人陈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6)鲁7101民初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铁十四局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该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贵广铁路建设施工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的住所地在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对中铁十四局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万峰
审 判 员 王志国
代理
审判员 潘 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