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660号原告邓华,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锐,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杜杰,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邹城市。
原告邓华与被告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邓华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华与被告杜杰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邓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41元,由原告邓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兴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