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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4660号

邓华与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华,杜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660号原告邓华,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锐,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杜杰,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邹城市。

原告邓华与被告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邓华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华与被告杜杰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邓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41元,由原告邓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兴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