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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925号

吴灵芝与东营市华康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灵芝,东营市华康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吴灵芝。

被执行人:东营市华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东劳人仲案字(2016)45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东营市华康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垦利区法院有拍卖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东营市华康化工有限公司在垦利区法院拍卖执行款合计1449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月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