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354号
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民主街土地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桂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洪伟,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西苑新居2号楼3单元6楼东侧。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洪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佟圣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