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496号之二
原告:崔殿辉,男,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
被告:刘芳,女,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殿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00元减半收取213.00元,由原告崔殿辉负担。
审判员 魏 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廖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