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2106号
原告:王天龙,山丹县居民。
被告:高多虎,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龙与被告高多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王天龙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天龙以被告已将货款全部付清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天龙负担。
审判员 杜明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褚金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