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6)鲁1402执字第1695之2号
申请执行人:邢金玲。
被执行人:孙光辉。
被执行人:马传新。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2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传新银行存款肆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邓华涛 来自
邢金玲与孙光辉、马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6)鲁1402执字第1695之2号
申请执行人:邢金玲。
被执行人:孙光辉。
被执行人:马传新。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2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传新银行存款肆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邓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