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2执字第1695之2号

邢金玲与孙光辉、马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金玲,孙光辉,马传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6)鲁1402执字第1695之2号

申请执行人:邢金玲。

被执行人:孙光辉。

被执行人:马传新。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2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传新银行存款肆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邓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