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091号
原告:王景洲,男,汉族,农民,住任丘市。
被告:马根峰,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王景洲与被告马根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2016年11月1日,原告王景洲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景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王景洲负担。
审判员 贾晓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