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终15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翠,女,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博白县。委托代理人黄富荣,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原称: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龙潭镇。法定代表人王小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晨,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宿舍。
上诉人庞翠因与广西银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32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庞翠及其委托代理人上诉称,一审法院以博劳仲案字(2014)第3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由驳回其起诉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责令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已由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且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庞翠再就同一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庞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 荣
审判员 钟 平
审判员 杨清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 丽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