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11刑初564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成,男,1996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乾龙乡真南村6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8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6]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舒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梁成至嘉兴市塘汇街道华玉佳苑2幢301室,采用攀爬入户等手段窃得现金500元左右。窃后,被告人梁成父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元。2、2016年7月中旬一天上午,被告人梁成从其居住的嘉兴市塘汇街道华玉佳苑3幢505室阳台,攀爬至3幢606室阳台,采用翻窗入户等手段窃得现金1200余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1794.69元)等。3、2016年7月下旬一天中午,被告人梁成从其居住的嘉兴市塘汇街道华玉佳苑3幢505室阳台,攀爬至3幢606室阳台,采用翻窗入户等手段实施盗窃,后因被害人陈某发现而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接受证据清单、发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梁正某证言,被害人方昌某、陈某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盗窃犯罪被科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二、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陈 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丽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