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港民初181号
原告:朱某某,女,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