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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5港民初181号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港民初181号

原告:朱某某,女,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