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26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曾宝平,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策一审
被告:李建东,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一审
被告:徐金华,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千县。一审
被告:罗华,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一审
被告:刘苗,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再审申请人曾宝平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李建东、徐金华、罗华、刘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宝平申请再审称:(一)2010年9月,李建东在被申请人处借款事实存在,李建东的借款和利息都还清了,李建东最后一次偿还本金和利息再审申请人也在场,被申请人带上了十多个人员,因李建东还款不准时,被申请人提出要多收李建东五千元人工费,讲李建东不诚信,双方因此而争执,被申请人强行要多收李建东五千元至壹万多元,再审申请人不认可,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二)被申请人和再审申请人签放款协议时,明确合同两份每人各一份,由快递寄出给借款人,直到如今也没收到,协议利息是1.5分之内,但还款时高达5分,花都的工厂向被申请人借款的企业80%被逼拍卖倒闭。(三)被申请人故意把再审申请人的征信提交法院执行局,误导执行,再审申请人目前无法乘坐飞机,无法办理金融业务,导致再审申请人夫妻离婚,造成了生活的严重困扰。综上,再审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再审申请,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并恢复再审申请人的征信,被申请人要赔礼道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曾宝平应于2014年1月27日之前申请再审。现曾宝平于2016年8月26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对曾宝平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曾宝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龚连娣
审 判 员 刘碧莹
代理
审判员 汪 东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王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