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541号
原告:尹礼军。
被告:江阴舜山电器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
法定代表人:俞忠兴。
原告尹礼军与被告江阴舜山电器电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尹礼军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尹礼军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尹礼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尹礼军已预交),由尹礼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小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邬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