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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2541号

尹礼军与江阴舜山电器电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礼军,江阴舜山电器电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541号

原告:尹礼军。

被告:江阴舜山电器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

法定代表人:俞忠兴。

原告尹礼军与被告江阴舜山电器电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尹礼军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尹礼军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尹礼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尹礼军已预交),由尹礼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小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邬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