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邵某,男。被执行人刘某,男。申请执行人邵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邵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12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寰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