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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229号

申请人邵忠与被执行人刘达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某,刘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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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邵某,男。被执行人刘某,男。申请执行人邵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邵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12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寰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