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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恢133号

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忠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忠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恢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39号南方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朱一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忠鹤,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忠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华

审 判 员  胡玮

代理

审判员  王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庄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