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2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邹孙成,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
被执行人:王桂芳,女,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
被执行人:范先余,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先余所有的车牌号为桂E×××××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但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处置。另向金融、房产、国土、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文
审判员 王礼兴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徐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