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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243号

邹孙成与王桂芳、范先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孙成,王桂芳,范先余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2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邹孙成,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

被执行人:王桂芳,女,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

被执行人:范先余,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先余所有的车牌号为桂E×××××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但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处置。另向金融、房产、国土、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文

审判员 王礼兴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徐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