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钱秀林。被执行人如皋百信医院,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洪远稳,该医院理事长。申请执行人钱秀林与被执行人如皋百信医院工资争议一案,江苏省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5]第375-1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10699.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由执行员汤雪飞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699.45元,执行费6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二年余,名下无土地、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及其法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5]第375-1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汤雪飞
审判员 陈 俊
审判员 邵明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