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异126号案外人:姜悦。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丽,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萍,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徐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申请执行人:宋允川。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姜悦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姜悦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姜悦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李凤玲
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
人民陪审员 邹存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常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