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2执异126号

徐静与宋允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静,宋允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异126号案外人:姜悦。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丽,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萍,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徐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申请执行人:宋允川。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姜悦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姜悦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姜悦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李凤玲

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

人民陪审员  邹存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常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