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937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阳光灿烂娱乐城,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中路***号*楼。代表人:周国良。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温岭市阳光灿烂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戴晶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