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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特315号

克里那瑞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刘建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克里那瑞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刘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特315号

原告:克里那瑞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香江路6号1号楼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钟昳巧,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牛新龙,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立,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

原告克里那瑞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立案材料后,克里那瑞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克里那瑞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那瑞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玄明虎

审 判 员  王蕾蕾

代理

审判员  梁 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乔文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