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1执362号

董朋波申请执行杜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朋波,杜峰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董朋波,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运城市盐我三路里镇三路里村24组。被执行人杜峰,男,1981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东荆阳村。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朋波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姚金狮

审 判 员  陈 博

人民陪审员  常 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闫一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