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3民初2440号
原告:张显全,男,194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被告:苏楷,男,1981年8月2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中心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68号。代表人:罗卫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显全与被告苏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中心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张显全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显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徐亚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彭 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