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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817号

朱正与周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正,周峻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朱正。

被执行人:周峻,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正与被执行人周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周峻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铭琛

审 判 员  于 文

代理

审判员  夏 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乔凌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