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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19号

屠礼光、屠进国等与刘斌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屠礼光,屠进国,屠进平,屠礼锦,陈正确,何清安,周兵,付少红,严永光,鲍胜红,刘斌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9号申请执行人屠礼光,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屠进国,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屠进平,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屠礼锦,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陈正确,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何清安,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周兵,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付少红,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严永光,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鲍胜红,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被执行人刘斌逵,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屠礼光、屠进国、屠进平、屠礼锦、陈正确、何清安、周兵、付少红、严永光、鲍胜红与被执行人刘斌逵其他案由一案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刘斌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海兵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肖育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易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