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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2921号

原告秦伟与被告王吉林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伟,王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921号

原告:秦伟,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吉林,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秦伟与被告王吉林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唐太平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伟负担。

审 判 员  黄寿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胡榆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