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921号
原告:秦伟,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吉林,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秦伟与被告王吉林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唐太平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伟负担。
审 判 员 黄寿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胡榆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