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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419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孙胜、赵喃喃、广州悦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419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孙胜,赵喃喃,广州悦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41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李俊倩,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海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胜,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赵喃喃,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广州悦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孙胜。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孙胜、赵喃喃、广州悦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孙胜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200000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计至2015年7月30日的利息为148019.49元,计至2015年8月6日的逾期利息为470.56元,从2015年8月7日起的逾期利息按《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双享贷业务专用)》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和支付案件受理费718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孙胜不履行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孙胜提供抵押的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星河湾荟心园4栋3座801房、白云区黄石路美居三街2号1501房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赵喃喃、广州悦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胜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及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和车辆的财产状况,除发现属于被执行人孙胜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星河湾荟心园4栋3座801房房屋产权外,均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胜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星河湾荟心园4栋3座801房屋产权,由于是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理。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分别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孙胜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星河湾荟心园4栋3座801房房屋产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胜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星河湾荟心园4栋3座801房房屋产权,由于是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理。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4192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灿明

审判员  张晓红

审判员  徐文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薛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