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646号
原告:孙某,女,汉族,1986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陈某,男,汉族,1989年11月2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张继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赵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