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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4646号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646号

原告:孙某,女,汉族,1986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陈某,男,汉族,1989年11月2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张继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赵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