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636号
原告:陈红强,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系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亚军,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刘志国,男,195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陈红强与被告刘亚军、刘志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陈红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红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黄汝敏
审 判 员 周国强
代理
审判员 孙 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平晓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