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0093号
原告:李丙堂,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
被告:北京海洋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高辛庄村委会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孔秋彩,经理。
被告:席金龙,男。
原告李丙堂与被告北京海洋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席金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李丙堂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丙堂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堂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李丙堂负担50元(已交纳),其余2475元退还给原告李丙堂。
审判员 周艳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