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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3345号之一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与谢方清、王珍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谢方清,王珍琴,谢扬荣,谢建新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兴贵村南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4913-9。负责人马毅超,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宏文,男,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信贷员,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谢方清,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王珍琴,女,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谢扬荣,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谢建新,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方清、王珍琴、谢扬荣、谢建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02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谢方清、王珍琴、谢扬荣、谢建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6)闽0802执334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7月18日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谢扬荣名下车牌号为闽F×××××号汽车过户、转籍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现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难处置。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33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福  成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林培志(代) 来源:百度“”